律师费


律师费

和地球法律事务所基本上按照旧《日本律师会联合会报酬等标准》,根据办案的难易程度、人力耗费时间等因素来增减计算报酬。

关于在各个案件具体律师费,请阅读以下内容或者直接联系我们。


主要案件办理 时具体律师费计算方式



律师费标准


第1章 通则


(目的及宗旨)
第1条 在2004年4月1日,日本律师会制定的《日本律师会联合会报酬等标准》废止,其后由每个律师事务所制定符合其事务所的律师费标准律师收费。

和地球法律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我们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按照旧《日本律师会联合会报酬等标准》,根据办案的难易程度、人力耗费时间等因素来增减计算报酬。


(律师费种类)
第2条 律师费包括法律咨询费、法律意见书制定费、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手续费、长期顾问费、日薪、前期查询费、翻译费等。
前项所规定的语词意味着如下。
(1)法律咨询费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包口头、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方式)的对价。
(2)法律意见书制定费

向委托人提供法律上意见的对价(包括口头意见及正式意见书)。
(3)基本代理费

按照案件或者受托法律服务的性质,办案的结果有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的,不论结果成功还是失败都须收取的受托时收取的受托法律事务的对价。
(4)风险代理费

按照案件或者法律事务的性质,办案的结果有成功和失败的可能性的,获得和解、调停、判决等而结果全部或一部分成功时根据成功的程度而收取的办理法律事务的对价。
(5)手续费

基本上是指只以一次性手续或者一次性事务办理 而终止的案件办案的对价。
(6)长期顾问费

按照长期顾问合同的内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的对价。
(7)日薪

为了办案离开法律事务所所在地而耗费交通时间的对价。
(8)前期查询费

不到订立正式委托合同时,预先律师对法律关系、事实关系等办案工作的对价。
(9)翻译费

把外文资料翻译成日文的对价。


(律师费支付时期)
第3条 对基本代理费,受托案件时、对风险代理费,法律事务终了时、对其他律师费,本规定或者委托合同所规定时,委托人给律师支付。


(案件数量等)
第4条 律师费按个别案件来计算。对诉讼案件按个别审级来计算律师费。对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当初受托法律事务的范围作为一个案件。
2 非诉讼法律事务变为诉讼案件时,以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作为别的法律事务或案件来计算律师费。


(律师费请求权)
第5条 律师费按个别委托人来计算。
2 尽管在第1章、第5章至第7章有相反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减轻办案工作时,律师可以适当范围内减少律师费。
(1) 委托人委托数个案件,并且这些案件的实体同一的。
(2) 数个委托人同时委托同一种类案件,并且这些案件所需工作的一定部分同一的。
3 数个律师受托同一案件,并且个个别律师和委托人同意时,个别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分别请求本标准所规定的律师费。


(作成委托合同书)
第6条 受托案件以后,必要时,律师及时作成委托合同书订立合同。


(律师费方式的变更)
第7条 因在办案过程中有预料的变化、经济情况或者其他因素而律师认为收取已定基本代理费不适当的,尽管在第3章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经过跟委托人协商后减少基本代理费、增加风险代理费。


(律师费的增加)
第8条 委托案件等的性质重大、复杂、或办案需长时间、或者受托后发觉这些情况的,按照前条、第2章至第4章中的规定也不能计算适当律师费时,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加律师费。


(相当于消费税额的金额)
第9条 委托人另外给律师支付相当于政府按照消费税法等法律对律师提供的服务征收的消费税等的金额。

但是,将来消费法等改正而发生税率变化时,委托人应按照当时的税率支付。


上面

第2章 法律咨询等


(法律咨询费)
第10条 法律咨询费基本上计算如下。

项 目 金 额
初次个人法律咨询费 5000日元/每30分
一般法律咨询费 5000日元—20000日元/每30分

2 前项所规定的初次个人法律咨询是指除事业事项以外的初次个人法律咨询。一般法律咨询是指初次个人法律咨询之外的法律咨询。


(意见书作成费)
第11条 意见书作成费—20万日元以上
2 案件复杂或有特殊情况时,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减少或者增加意见书作成费。


上面

第3章 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第1节 民事案件(通则)


(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的计算标准)
第12条 关于本节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以案件标的金额作为标准来计算,风险代理费以被确保的案件金额作为标准来计算,但本标准中别有规定的例外。


(标的金额—可计算时)
第13条 前项所规定的标的金额计算如下,但本标准中别有规定的例外。
(1) 对于金钱债权,债权总额(包括借款利息及欠款利息等利息)
(2) 对于将来生效债权,债权总额。
(3) 对于继续给付债权,债权总额的10分之1。但是,给付期间不定时,相当以7年间的金额。
(4) 对于租金增减请求案件,7年间的增减差额。
(5) 对于所有权,标的物的时价。
(6) 对于占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租赁使用权、无偿租赁使用权、或用益物权等,标的物时价的2分之1。但该权利的时价超过该标的物时价的2分之1时,该权利的时价。
(7) 对于房屋所有权有关案件,房屋时价加土地时价的3分之1。对于房屋占有权、房屋租赁使用权、或房屋无偿租赁使用权有关案件,前号所规定金额加土地时价的3分之1。
(8) 对于地役权,承役地时价的2分之1。
(9) 对于担保物权,被担保债权额。但担保标的物时价低于被担保债权额时,担保标的物时价。
(10) 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租赁使用权、无偿租赁使用权、用益物权、或担保权等登记手续请求案件,适用第5号、第6号、第8号、或前号。
(11) 对于撤销诈害行为请求案件,被保全债权金额。但是,被撤销法律行为的标的金额低于被保全债权金额时,被撤销法律行为的标的金额。
(12) 对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案件,标的物配份时价的3分之1。但对分割对象标的物的范围或分配比率有争议时,该有争议的分割对象标的物或配份的时价。
(13) 对于遗产分割请求案件,分配额时价。但是对分割对象标的物的范围和分配额等均没有争议时,分配额时价的3分之1。
(14) 对于遗留份减杀请求案件,遗留份的时价。
(15) 对于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案件,请求债权额。但是执行标的物时价低于请求债权额时,执行标的物时价(考虑担保物权、财产保全的负担。)。


(标的金额计算的特则)
第14条 据前条计算出来的标的金额明显高于纠纷的实际情况时,律师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减少律师费。
2 据前条计算出来的标的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增加律师费。
(1) 因请求标的只构成纠纷中一部分而据前条计算出来的标的金额明显低于纠纷的实际情况。
(1) 因以解决纠纷而委托人所接受实际上利益明显高于据前条计算出来的标的金额。


(标的金额—不可计算时)
第15条 据第13条不可计算标的金额时,标的金额视为800万日元。
2 律师可以考虑案件的难易、重要性、工作量、耗费时间、委托人的实际收益等各种因素,跟委托人协商后,在适当范围内增减前款所规定的金额。


上面

第2节 民事案件(普通案件)


(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第16条 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家事审判案件以及仲裁案件(除次条规定的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

标的金额 基本代理费 风险代理费
300万日元以下时 8% 16%
300万日元—3000万日元时 5%加9万日元 10%加18万日元
3000万日元—3亿元时 3%加69万日元 6%加138万日元
3亿元以上时 2%加369万日元 4%加738万日元

2 不管前项里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及其他情况采用以基本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同一金额的律师费方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标的金额 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5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15%
50万日元—100万日元的部分 12%
100万日元—300万日元的部分 10%
300万日元—500万日元的部分 8%
500万日元—1000万日元的部分 7%
1000万日元—5000万日元的部分 5%
5000万日元—1亿日元的部分 4%
1亿日元—10亿日元的部分 3%
10亿日元以上的部分 2%

3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等情况增减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额。
4 不管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里有相反规定,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同一律师继续受托上诉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增减上诉案件基本代理费。
5 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调解案件及谈判案件)
第17条 关于调解案件、非诉讼谈判案件(以下简称『谈判案件』)以及通过律师会主办『仲裁中心』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关解决案件(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适用第16条,但本标准里别有规定的例外。

但是,律师可以将据该规定计算出来的金额减为其3分之2的金额。
2 律师受托谈判案件后继续受托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时,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作为据第16条规定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但本标准里别有规定的例外。
3 律师受托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后继续受托诉讼等案件时,诉讼等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作为据第16条规定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但本标准里别有规定的例外。
4 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订立合同谈判)
第18条 除前条所规定的谈判案件以外的订立合同谈判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据标的金额按照第16条第2项规定而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2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等情况增减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3 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督促程序案件及票据诉讼案件)
第19条 督促程序案件及票据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根据标的金额适用第16条,但本标准里别有规定的例外。

但是,律师可以将据该规定计算出来的金额减为其2分之1的金额。
2 律师受托谈判案件、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后继续受托诉讼案件时,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作为据第16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但本标准里别有规定的例外。
3 本条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申请财产保全命令案件)
第20条 暂时查封、暂时扣押、暂时处分等申请财产保全命令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6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但是,经过一方约见或口头审理时,委托人须支付据第16条而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2的基本代理费。
2 前项所规定的案件重大或复杂时,委托人须支付据第16条算出来金额的4分之1的风险代理费。
但是,经过一方约见或口头审理时,委托人须支付据第16条而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1的风险代理费。
3 只以第1项所规定的手续而可达成本案目的时,不管前项里有相反规定,风险代理费适用第16条。
4 关于保全执行案件,其执行重大或复杂时,申请财产保全命令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之外,委托人还应另行支付保全执行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其金额适用次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
5 另外委托本案案件时,委托人也应另行支付本条所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命令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以及保全执行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6 申请财产保全命令案件以及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民事执行案件等)
第21条 民事执行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根据第16条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2 民事执行案件的风险代理费为根据第16条算出来金额的4分之1。
3 民事执行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委托人另外委托本案案件时也应另行支付。
但是,此时,民事执行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6条规定而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1。
4 执行停止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6条规定而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但是,律师受托本案案件后继续受托执行停止案件时,执行停止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6条规定计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1。
5 前项所规定的案件重大或复杂时,委托人须支付据第16条规定算出来金额的4分之1的风险代理费。
6 民事执行案件及执行停止案件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10万日元。


上面

第3节 民事案件(特别案件)


(离婚案件)
第22条 离婚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分风险代理费计算如下。但是,同一律师受托离婚案件后继续受托上诉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上诉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内 容 基本代理费及分风险代理费
离婚调解案件、离婚仲裁中心案件、离婚谈判案件 各30万日元—-50万日元
离婚诉讼案件 各40万日元—-60万日

2 律师受托离婚谈判案件后继续受托离婚调解案件或离婚仲裁中心案件时,离婚调解案件或离婚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前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3 律师受托离婚调解案件后继续受托离婚诉讼案件时,离婚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4 本条所规定的案件附带财产分割、损害赔偿金、抚养金、或赡养费等财产给付时,律师跟委托人协商后,据该财产给付的标的,适用第16条或第17条规定另行收取其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5 不管这条里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考虑委托人的经济条件、案件的复杂性、耗费时间、工作量等因素而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减律师费。


(家事审判案件的特则)
第23条 属于家事审判法第9条第1项甲类的家事审判案件(指定特别代理人、变更姓名、指定监护人、解除收养关系、指定管理人、指定临时辅助人、延长财产调查等期间、放弃继承权、查明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放弃遗留份),办案明显简明时,律师可以将律师费设定为10万日元-30万日元。

但是,受托后发觉办案需要长时间时,在第16条或第17条所规定的范围内,律师收取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这时,前项所规定的律师费被抵充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的一部分。


(境界有关案件)
第24条 境界确定诉讼、含境界确定问题的所有权有关诉讼、以及其他境界有关诉讼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各40万日元—-60万日元。但是,同一律师受托境界有关诉讼案件后继续受托上诉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上诉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2 前项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低于据第16条而算出来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时,适用第16条规定。
3 关于境界有关调解案件、仲裁中心案件、以及谈判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律师可以据案件的性质作为据第1项或前项规定而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2。
4 律师受托境界有关谈判案件后继续受托该境界有关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时,该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项或第2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5 律师受托境界有关调解案件或仲裁中心案件后继续受托该境界有关诉讼案件时,该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项或第2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6 不管前各项里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考虑委托人的经济条件、案件的复杂性、耗费时间、工作量等因素而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减律师费。


(租赁地非诉讼案件)
第25条 关于租赁地非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以租赁地权的时价为标准,计算如下。

但是,同一律师受托租赁地非诉讼案件后继续受托上诉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上诉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租赁地权的金额 基本代理费
5000万日元以下时 30万日元—-50万日元
5000万日元以上时 30万日元—-50万日元加超过5000万日元部分x0.5%

2 关于租赁地非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费,计算如下。
但是,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耗费时间、工作量等因素而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减风险代理费。

(1) 代理申请人的场合,受理申请时,租赁地权时价的2分之1、认可对方的介入权时,财产给付金额的2分之1,以各金额作为标的价额而根据第16条规定算出来的金额。
(2) 代理被申请人的场合,驳回申请时或认可介入权时,租赁地权时价的2分之1、认可租费增加时或认可财产给付时,相当于7年间的该增差额或该财产给付金额的2分之1,以各金额作为标的价额而根据第16条规定算出来金额。
(3) 关于租赁地非诉讼有关调解案件、仲裁中心案件、以及谈判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律师可以据案件的性质减为据第1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2。
(4) 律师受托租赁地非诉讼有关谈判案件后继续受托租赁地非诉讼有关调解案件或离婚仲裁中心案件时,该调解案件或离婚仲裁中心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5) 律师受托租赁地非诉讼有关调解案件、仲裁中心案件、或者谈判案件后继续受托租赁地非诉讼案件时,该租赁地非诉讼案件的基本代理费为据第1项规定算出来金额的2分之1。


(个人债务整理)
第26条 个人(除事业者)债务整理律师费计算如下。

手 续 性 质 律师费
破产案件 普通案件 27万日元以上
管财案件(包括少额管财案件) 38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民事再生案件(重整) 普通案件 38万日元以上
房屋贷款特例适用案件 49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任意整理案件 基本代理金(普通案件) 4万日元以上/债权人
基本代理费(事业贷款、黑市贷款等重大或复杂案件) 4万日元以上/债权人
风险代理费 委托前债务金额减和解后债务金额的差额的百分之十。但是,提起诉讼时,该差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人债务整理)
第27条 法人(含事业者)债务整理律师费计算如下。

手 续 性 质 律师费
破产案件 普通案件 60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民事再生案件(重整) 普通案件 100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公司更生案件(重整) 普通案件 200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特别清算案件 普通案件 100万日元以上
附加债权回收 据第16条计算出来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金另行收取
任意整理案件 基本代理金(普通案件) 8万日元以上/债权人
基本代理费(事业贷款、黑市贷款等重大或复杂案件) 8万日元以上/债权人
风险代理费 委托前债务金额和和解后债务金额的差额的百分之十。但是,提起诉讼时,该差额的百分之二十。

2 前项所规定的案件因清算而终结时,根据确保的分配财产,风险代理费计算如下。
(1) 对于以催收或财产变价出卖而收集的财产:

分配财产额 风险代理费
5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15%
500万日元—-1000万日元的部分 10%
1000万日元—-5000万日元的部分 8%
5000万日元—-1亿日元的部分 6%
1亿日元以上的部分 5%

(2) 对于委托人或准委托人同意提供财产:

分配财产额 风险代理费
5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 3%
5000万日元—-1亿日元的部分 2%
1亿日元以上的部分 1%

3 第1项所规定的案件因债务免除、债权人同意偿还期限延长、企业继续等原因而终结时,适用第2项。
4 为了办理第1项所规定的案件用裁判上手续时,据这条规定算出来律师费之外,律师还另行收取据本章规定算出来的律师费。


上面

第4节 行政手续


(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28条 对于行政手续上申请复议、审查、复审等行政手续案件,基本代理费据第16条计算出来金额的3分之2、风险代理费据第16条计算出来金额的1分之2。

但是,经过一方约见或口头审理时,适用第16条规定。
2 前项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最低也不低于2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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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第29条 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计算如下。

阶 段 性 质 基本代理费
公诉前 简明案件 20万日元—-50万日元
简明案件以外的案件 30万日元以上
公诉后(第1审) 简明案件 20万日元—-50万日元
简明案件以外的案件 30万日元以上
公诉后(控诉审以及上告审) 简明案件 20万日元—-50万日元
简明案件以外的案件 30万日元以上
公诉后(再审)   50万日元以上
请求再审   50万日元以上

2 前项所规定的简明案件是指预测没有复杂性、困难性、繁杂性,而且在事实关系上没有争议且不需特别工作量和耗费时间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费)
第30条 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费计算如下。

阶 段 性 质 结 果 风险代理费
公诉前 简明案件 不起诉 30万日元—-50万日元
略式命令 30万日元—-50万日元
简明案件以外的案件 不起诉 30万日元以上
略式命令 30万日元以上
公诉后(第1审、控诉审、上告审以及再审) 简明案件 缓刑 30万日元—-50万日元
减轻被求刑刑罚 30万日元—-50万日元
简明案件以外的案件 缓刑 50万日元以上
减轻被求刑刑罚 50万日元以上
驳回检察官上诉 50万日元以上
判定无罪 60万日元以上
再审请求案件   获得再审开始决定 50万日元以上

2 前项所规定的简明案件是指预测没有复杂性、困难性、繁杂性,而且在事实关系上没有争议且不需特别工作量和耗费时间的案件。


(同一律师继续受托刑事案件时等)
第31条 同一律师受托公诉前刑事案件后继续受托公诉后刑事案件时,律师另行收取第29条所规定的公诉后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但是,关于简明案件,律师可以将公诉后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减到公诉前刑事案件基本代理费的2分之1的金额。
2 不管前两条规定里有相反规定,同一律师受托第1审刑事案件后继续受托上诉刑事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该上诉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3 受托追加案件的,因追加案件与原案件同种而工作量相当减轻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该追加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检察官撤回上诉等)
第32条 检察官撤回上诉、驳回公诉、驳回上诉、时效生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时,风险代理费经考虑耗费时间及工作量而适用第30条。


(保释等)
第32条 申请保释、拘留执行停止、抗告、及时抗告、准抗告、拘留理由开示等案件的基本代理金及风险代理费—-各10万日元以上/1件。


(告状、控告等)
第34条 告状、控告、申诉、假释等手续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各20万日元以上/1件。


上面

第6节 少年刑事案件


(少年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第35条 少年刑事案件(含少年被侦查案件。)的基本代理费计算如下。

内 容 基本代理费
送至少年庭前以及送至后 各30万日元—-50万日元
抗告、再抗告、撤销保护处分 各30万日元—-50万日元

2 少年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费计算如下。

结 果 风险代理费
审定没有非行事实而审判不开始或不处分 30万日元以上
其他结果 30万日元—-50万日元

3 律师可以考虑案件的重大性、是否移送到少年法庭、拘留的有无、对事实关系争议的存否、少年包围环境调整所需工作量、看护措施的存否、试验观察的存否等因素,跟委托人协商后,在适当的范围内增减前两项所规定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同一律师受托少年刑事案件后继续受托少年法庭案件)
第36条 不管第4条规定里有相反规定,同一律师移送到少年法庭以前受托少年刑事案件时,移送到少年法庭以后也视为同一案件。
2 不管前条里有相反规定,同一律师受托少年刑事案件后继续受托上诉刑事案件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该上诉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3 受托追加少年刑事案件的,该少年刑事案件的性质与其前受托少年刑事案件的性质同种或者被预测该少年刑事案件与在前受托少年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因此追加少年刑事案件所需工作量相当减轻时,律师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减少追加少年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及风险代理费。
4 少年刑事案件被认为适合刑事处分而移送从少年法庭到检察官时,该刑事案件的律师费适用本章第5节规定。

但是,同一律师受托少年刑事案件后继续受托正式刑事案件时,可以考虑其前的工作量,在已收取了的基本代理金的范围内减少该正式刑事案件的基本代理费。


上面

第4节 裁判上手续有关律师费


(裁判上手续有关律师费)
第37条 裁判上手续有关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但在本标准里另有规定的例外。


(证据保全)
第38条 证据保全的律师费—-20日元加据第16条算出来基本代理费的百分之十。


(即决和解)
第39条 即决和解的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

种 类 标的金额 律师费
不需谈判时 300万日元以下 10万日元
300万日元—-3000万日元 1%加10万日元
3000万日元—-3亿日元 0.5%加40万日元
3亿日元以上 0.3%加190万日元
需谈判时   据第17条算出来的金额

(公示催告)
第39条 公示催告的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

标的金额 律师费
300万日元以下 10万日元
300万日元—-3000万日元 1%加10万日元
3000万日元—-3亿日元 0.5%加40万日元
3亿日元以上 0.3%加190万日元

(债权申告)
第41条 在倒闭整理手续中申告债权的律师费5万日元—-10万日元。


(复杂或特殊情况)
第42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种律师费,有复杂或特殊情况时,在适当范围内增加。


上面

第5章 裁判外手续有关律师费


(裁判外手续有关律师费)
第43条 裁判外手续有关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但在本标准里另有规定的例外。


(调查费)
第44条 各种调查所需律师费计算如下。

种 类 律师费
着手案件前调查费 5万日元以上
法律关系法律调查费(含事实关系调查) 5万日元以上

(制定遗嘱)
第45条 制定遗嘱的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

种 类 标的金额 律师费
定 型   10万日元以上
非定型 300万日元以下 20万日元
  300万日元—-3000万日元 1%加20万日元
  3000万日元—-3亿日元 0.3%加50万日元
  3亿日元以上 0.1%加200万日元
作成为公证证书   上述金额加3万日元以上

(执行遗嘱)
第46条 执行遗嘱的律师费据标的金额计算如下。

标的金额 律师费
300万日元以下 30万日元
300万日元—-3000万日元 2%加30万日元
3000万日元—-3亿日元 1%加90万日元
3亿日元以上 0.5%加390万日元

(公司设立等)
第47条 公司设立、增减资本、兼并收购、分立、组织变更、或通常清算的律师费,据在资本额和总资产额之间最高金额,或者增减资本时据增减资本额,计算如下。

标的金额 律师费
1000万日元以下 4%
1000万日元—-2000万日元 3%加40万日元
2000万日元—-1亿日元 2%加100万日元
1亿日元—-2亿日元 1%加300万日元
2亿日元—-20亿日元 0.5%加500万日元
20亿日元以上 0.3%加1500万日元

2 兼并收购、分立的律师费最低也不低于200万日元。通常清算的律师费最低也不低于100万日元。其他手续的律师费最低也不低于10万日元。


(申请登记)
第48条 公司设立以外的申请登记的律师费—-5万日元/件。


(指导股东大会等)
第49条 指导股东大会等律师费计算如下。

种 类 费 用
基 本 30万元日元以上
包括指导股东大会准备 50万元日元以上

(现物出资等证明)
第50条 现物出资等证明的律师费30万元日元以上/件。


(监护合同等)
第51条 监护合同、财产管理、以及身上监护的律师费计算如下。

种 类 费 用
为订立监护合同等而需预先调查(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和程度、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律师应把握的各种情况)所需调查费 5万元日元以上
订立监护合同以后,为了确认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而访问面会所需费用 1万元日元—-5万元日元/次
为了辅助日常生活而需基本事务的律师费 1万元日元—-5万元日元/月
管理收益不动产及其他继续性事务(含上述基本服务)的律师费 3万元日元—-10万元日元/月
不动产处分等,基本事务及继续性事务以外的事务,或者为了办理 事务而需裁判手续等的律师费 另行收取本标准所规定的律师费

(登记等交付手续)
第52条 登记簿腾本、户籍簿抄本、住民票等交付手续的律师费—-1000日元以上/件。


(复杂或特殊情况)
第53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律师费,有复杂或特殊情况时,在适当范围内增加。


上面

第6章 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
第54条 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不据本标准中其他规定,设定每小时的工作代价,乘以工作时间(含交通时间等)后收取律师费。
2 前项所规定的工作代价最低也不低于5000日元/15分。

但是,不足15分间按15分计算(向上舍入)。
3 律师考虑案件的难易度、重大性、特殊性、专门性、新颖性、律师的经验等因素而设定第1项所规定的工作代价。
4 律师可以预先收存适当的律师费。
5 采用计时收费以外的收费方式的,对于超过律师预先设定的上限时间的部分,适用本条第1项至第3项。


上面

第7章 长期顾问


(长期顾问费)
第55条 长期顾问的律师费计算如下。

事业者—-10万日元/月以上

非事业者—-1万日元/月以上
2 不管前项里有相反规定,对于事业者,律师可以考虑事业规模、内容、工作量等因素,增减律师费,有时可以设定为5万日元以上。
3 长期顾问业务内容跟委托人协商后个别决定,但没有决定时,限于用电话、传真、以及电子邮件等方法提供普通法律咨询业务。
4 采用计时收费时,律师可以设定长期顾问律师合同所包括的工作时间。此时,对于超过该时间的业务,另行计时收费。
5 法律关系调查、制定合同书、意见书及其他文件、订立合同在场咨询、事业者职员的法律咨询、指导股东大会或在场咨询股东大会、讲演等业务内容,以及其需交通通信费等实际费用的处理办法,律师跟委托人协商后预先在长期顾问合同内设定。

但是,关于上述业务内容及实际费用的处理办法,律师可以不预先设定在长期顾问合同,而是另行决定。


上面

第8章 日 薪


(日薪)
第56条 日薪计算如下。

种 类 律师费
半天(往返2—-4小时) 3万日元—-5万日元
整天(往返超过4小时) 5万日元—-10万日元

2 不管前项里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在适当范围内增减前项所规定的金额。
3 律师可以预先收存概算日薪。


(出庭日薪)
第57条 委托人和律师设定出庭日薪时,计算如下。

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家事审判案件、行政审判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刑事案件、以及少年刑事案件的出庭日薪:2万日元—-10万日元/期日出庭。
2 不管前项里有相反规定,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在适当范围内增减前项所规定的金额。
3 律师可以预先收存概算出庭日薪。


上面

第9章 实际费用等


(实际费用的负担)
第58条 除律师费以外,律师收取印花费、邮费、复印费、打印费、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保证金、寄存金、以及其他受托事务所需实际费用。
2 律师可以预先收存概算实际费用。
3 前项所规定的概算实际费用不足或预计不足时,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追加支付。
4 案件办理 终结时,清算收存金等。


(交通工具等)
第59条 出差时律师可以乘坐或住宿预先跟委托人协议到等级的交通工具或饭店。

但是,不能预先协商,或不经协商时,律师可以乘坐或住宿中等以上等级的交通工具或饭店。


上面

第10章 委托合同的清算


(委托合同的中途终止)
第60条 因解任、辞出职务、或不能继续履行委托事务等理由而委托合同中途终止时,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据已提供的工作量等因素,交还已收取律师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要求律师费的全部或一部分。
2 在发生前项所规定的情况的,中途终止的理由只归责于律师时,律师返还已收取律师费的全部。

但是,律师已经做完受托事务的重要部分时,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协商后不返还其全部或一部分。
3 在发生第1项所规定的情况的,中途终止的理由只归责于委托人时,律师可以要求律师费的全部。

但是,律师还没做完受托事务的重要部分时,律师不可要求律师费的全部。


(中止办理案件 等)
第61条 委托人不按时支付基本委托金、手续费、或者实际费用等时,律师可以不着手受托案件或者中止办理受托案件 。
2 向委托人通知前项所规定的事情时,律师可以将该通知书发达委托人预先向律师通告的住址。


(律师费抵销等)
第62条 委托人不支付律师费或律师垫款时,律师可以将该债权与向委托人负债务抵销,或者将律师所保管的受托案件有关文件及其他物品不归还给委托人。
2 向委托人通知前项所规定的事情时,律师可以将该通知书发达委托人预先向律师通告的住址。

以 上


上面



凹

律师费


通常诉讼的律师费规定在什么地方?

请阅读第16条规定。16条规定主要案件的基本计算方法。



凹

上面